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参照中央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院所有在职在岗处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做出书面报告,公司党委接到报告后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加操办的本人及近亲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非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企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其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公司党委应积极配合上级组织及时予以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四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离职审计和在职监督,领导干部每半年应如实申报一次个人收入,申报内容包括:
1、工资(含职务工资、活动工资);
2、补贴(含地区补贴、郊区燃气补贴、电话补贴);
3、津贴(含保留部分、校内岗位岗绩津贴、职务津贴及国家津贴);
4、劳务收入(含撰稿、审稿、讲学、上课、咨询和科研开发等收入);
5、其他(指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亲友馈赠、购买股票、彩票等所得)。
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
第五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公司党委组织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限期改进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