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字〔2011〕7号)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司实际,就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学院“三重一大”主要决策范围
1.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工作计划与总结;
5.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8.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9.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
10.学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团队补充等重要人事工作;
12.在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事项;
13.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14.资金额度在规定数额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16.重要规章制度
17.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决策形式
1.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学院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除公司党政联席会、公司党委会、信息会外,也可视情况设置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公司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校、院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决策的基本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员工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五、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1.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领导班子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公司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检查与责任追究
1.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2.凡属下列情况,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①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②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③ 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④ 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⑤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⑥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3.工会、教(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学院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 要求学院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③ 责令学院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④ 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学校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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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0日